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儀萱 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相對人 許瑞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之委任狀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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