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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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王秝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724,208113年9月11日14.99%無002729,907元113年7月20日15.68%自113年8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3101,781元113年7月5日15.68%自113年8月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