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南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557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3年度營偵字第12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南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吳南緯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企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一銀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臺企銀行帳戶及一銀帳戶之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向 黃柏程黃火明 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吳南緯上開臺企銀帳戶及一銀帳戶,旋遭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一空(詳細詐騙方式時間、匯款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載)。嗣經黃柏程、黃火明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後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南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二)被害人黃柏程、告訴人黃火明警詢時陳述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之過程。
(三)被害人黃柏程之匯款執據(警卷第13頁)、被告台企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5至37頁);黃火明提供之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被告一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併警卷第49至51頁)。
三、核被告吳南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一次提供臺銀帳戶及一銀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數被害人,並幫助詐欺集團於提領被害人等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審酌被告吳南緯為圖小利,提供所有之臺企銀帳戶及一銀帳戶供詐欺集團得以使用作為收取詐騙款項、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使附表所示被害人黃柏程、告訴人黃火明遭受財產損失,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法備註1黃柏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8日起以LINE向黃柏程佯稱:下載APP「新源」軟體操作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黃柏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11月6日11時49分許匯款10萬元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113年度營偵字第557號起訴書2黃火明(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 陳筱婷 」提供第一證券網址給黃火明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黃火明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7日9時39分許、40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內。113年度營偵字第12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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