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炳誼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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