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2253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並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柒佰肆
拾元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測
量,並由原告預納測量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此部分
屬於訴訟費用,原判決漏未記載,顯屬脫漏,加計第一審裁
判費4,740元(原判決已記載),合計訴訟費用為9,740元
,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並依兩造勝負比例,命兩造各負擔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