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紫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髮飾參拾參件、HELLOKITTY商標髮圈參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紫琳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髮飾33件、HELLOKITTY商標髮圈3件(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17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卷第59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卷第26至28頁、第32至35頁、第63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綜此,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