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紫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髮飾參拾參件、HELLOKITTY商標髮圈參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紫琳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髮飾33件、HELLOKITTY商標髮圈3件(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17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卷第59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21637號卷第26至28頁、第32至35頁、第63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綜此,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