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汪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麗雯於民國93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806,574元正未給付,(其中260,017元為本金,546,5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汪麗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40,877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9元為消費款;28,5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麗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0017││6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汪麗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279││6月10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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