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58號
原告 江孟姍
被告 許櫻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銘壎
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58號
原告 江孟姍
被告 許櫻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銘壎
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