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劉國賢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另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均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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