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綉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燕寶 、 林添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425元,應繳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