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4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64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銘選任辯護人陳君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387號),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建銘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建銘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知悉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恐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意之確信,但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6月19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空軍一號」巴士站,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卑南初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至高雄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郵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上開郵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遭詐騙金額│├──┼───┼──────┼─────────────┼─────┤│1│ 蔡松 閩│99年6月21日│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6月21日│29,983元││││晚間9時許│晚間9時許,藉由網路與蔡松││││││閩聊天並向 蔡松閩 佯稱可從事││││││援交而與蔡松閩相約見面,嗣││││││以為免遭警查緝而需確認身分││││││為由要求蔡松閩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蔡松閩陷於錯││││││誤,於99年6月21日晚間9時││││││53分許,利用臺東市○○路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設備,││││││將新臺幣(下同)29,983元匯││││││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2│ 陳逸 翔│99年6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6月11日│100,000元││││下午2時許│下午2時許,藉由網路與陳逸││││││翔聊天並向 陳逸翔 佯稱可從事││││││援交而與陳逸翔相約見面,嗣││││││以為免遭警查緝而需確認身分││││││為由要求陳逸翔至銀行依指示││││││操作,致陳逸翔陷於錯誤,於││││││99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利││││││用宜蘭縣○○鎮○○路○○○號││││││國泰世華銀行臨櫃匯款,分別││││││存入兩次金額均為50,000元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3│ 陳昭 宏│99年6月23日│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6月23日│17,996元││││晚間9時許│晚間9時許,藉由網路與陳昭││││││宏聊天並向 陳昭宏 佯稱可從事││││││援交而與陳昭宏相約見面,嗣││││││以為免遭警查緝而需確認身分││││││為由要求陳昭宏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陳昭宏陷於錯││││││誤,於99年6月24日晚間10時││││││13分許,利用板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設備,將4,994元匯││││││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晚間10時21分許││││││、11時2分許,利用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設備,分別將││││││4,994元、8,008元匯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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