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陳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宏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里○○鄰○○○路○○○巷○○○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將戶籍
遷出。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稅繳款書記載,系爭房屋
課稅現值為44萬3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萬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