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53號聲請人 周勵志
周勵助 周如文 周如倫 相對人 尤利春
周芳 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尤利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尤利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周芳如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芳如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表一: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1555平方公尺
,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1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194.375平方公尺│├────┼──┼─────────┤│周勵助│1/8│194.375平方公尺│├────┼──┼─────────┤│周如文│1/8│194.375平方公尺│├────┼──┼─────────┤│周如倫│1/8│194.375平方公尺│├────┼──┼─────────┤│尤利春│1/2│777.5平方公尺│└────┴──┴─────────┘附表二: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19607平方公
尺,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2450.875平方公尺│├────┼──┼────────┤│周勵助│1/8│2450.875平方公尺│├────┼──┼────────┤│周如文│1/8│2450.875平方公尺│├────┼──┼────────┤│周如倫│1/8│2450.875平方公尺│├────┼──┼────────┤│尤利春│1/2│9803.5平方公尺│└────┴──┴────────┘附表三: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27.52平方公尺,
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3.44平方公尺│├────┼──┼────────┤│周勵助│1/8│3.44平方公尺│├────┼──┼────────┤│周如文│1/8│3.44平方公尺│├────┼──┼────────┤│周如倫│1/8│3.44平方公尺│├────┼──┼────────┤│尤利春│1/2│13.76平方公尺│└────┴──┴────────┘附表四: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795.13平方公尺
,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99.39125平方公尺│├────┼──┼────────┤│周勵助│1/8│99.39125平方公尺│├────┼──┼────────┤│周如文│1/8│99.39125平方公尺│├────┼──┼────────┤│周如倫│1/8│99.39125平方公尺│├────┼──┼────────┤│尤利春│1/2│397.565平方公尺│└────┴──┴────────┘附表五: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133.72平方公
尺,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16.715平方公尺│├────┼──┼────────┤│周勵助│1/8│16.715平方公尺│├────┼──┼────────┤│周如文│1/8│16.715平方公尺│├────┼──┼────────┤│周如倫│1/8│16.715平方公尺│├────┼──┼────────┤│尤利春│1/2│66.86平方公尺│└────┴──┴────────┘附表六:新北市○○區○○段○○○○號,總面積207.27平方公尺
,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4,500元/平方公尺┌────┬──┬────────┐││持分│應分得面積│├────┼──┼────────┤│周勵志│1/8│25.90875平方公尺│├────┼──┼────────┤│周勵助│1/8│25.90875平方公尺│├────┼──┼────────┤│周如文│1/8│25.90875平方公尺│├────┼──┼────────┤│周如倫│1/8│25.90875平方公尺│├────┼──┼────────┤│周芳如│1/2│103.635平方公尺│└────┴──┴────────┘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3,328元│聲請人預繳納│├───────┼────────┼─────────┤│不動產測量規費│8,600元│聲請人預繳納│├───────┼────────┼─────────┤│不動產測量規費│3,800元│相對人尤利春預繳納│├───────┼────────┴─────────┤│合計│165,728元│├───────┴──────────────────┤│說明:││一、附表六土地依比例於總訴訟費用額中,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26,210元。││計算式:165,728元×2,539,057元/16,054,418元=││26,210元。││二、附表一至五依比例於總訴訟費用中,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139,518元。││計算式:165,728元-26,210元=139,518元。││三、相對人尤利春扣除已預繳金額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65,959元。││計算式:139,518元×1/2-3,800元=65,959元。││四、相對人周芳如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13,105元。││計算式:26,210元×1/2=13,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