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九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乙○○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