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榮祥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㈡提出勞保費及健保費之收據。㈢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㈣說明每月有支出通訊費1,200元及醫療費50
0元之必要,並提出收據、診斷證明書等證明。㈤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㈥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㈧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三、查明是否有積欠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上開債權人有陳報債權)
四、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