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一)債務人譚文芳於民國106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5月03日止累計495,336元正未給付,其中473,
157元為本金;22,179元為利息(2018/1/17~2018/05/0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