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債權人 陸炳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08年5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陳雅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