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
5月22日以北縣警永偵字第09600162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壹包(毛重一點八公克、淨重一點二二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6年4月14(移送書誤載為4日)日0
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B1(TEMPO舞廳)。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供述。
(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K他命陽性反應報告一份。
(三)扣案之K他命一包(毛重1.8公克、淨重1.22公克)。
(四)被移送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後,為警於96年4
月20日查獲及驗尿。
三、扣案之K他命一包(毛重1.8公克、淨重1.22公克),雖被
移送人否認為其所有,惟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查禁物,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行
為人與否,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