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5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五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苗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課予義務訴訟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課予義務訴訟部分以其該部分之訴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此部分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而請求廢棄原判決此部分,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鄭淑貞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