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黃○筑(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 林斈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5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