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7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704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庭寧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債權憑證正本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健保、勞保及郵局存款情形,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許庭寧之住所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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