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412號聲請人 沈恩笠 送達代收人 張耀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是被繼承人 沈李菊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00號)之次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沈李菊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