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游宏玉
吳彥儒 吳彥輝 楊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吉偉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2、3、4樓房屋(下稱系爭1至4樓房屋)天花板漏水予以修繕回復至不漏水狀態,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修繕系爭1至4樓房屋天花板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1至4樓房屋天花板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