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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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債權人 廖庭軒 即凱陞金屬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詹淞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霖記台菜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詹淞文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具有債務人簽名之工程報價單影本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二)之記載是否有誤?真意為何?是否
意欲請求「新臺幣149,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提出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