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375號聲請人 蔡坤佑 相對人寶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蔡坤佑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寶閎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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