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卜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僅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為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始有補正之問題。至有無敘述理由,第一審法院僅作形式上之審查,如上訴書狀形式上已敘述不服原判決之意旨者,即與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有別,無庸再命補正;至於其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卜元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具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玆因為何同樣是累犯,因何別的同樣的罪犯,何因別人一級二級分別判四個月及三個月。」原審認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十四時許,在臺南市○區○○路附近友人家中,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加水注射入人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係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且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尿年籍對照表,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採取尿液檢驗結果,確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證據,為認定之依據,並依累犯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經觀察、勒戒後,未能戒除毒癮,多次再犯施用毒品罪刑,無戒毒悔改之意,惟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具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檢察官求刑、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定應執行之刑一年二月,業於原判決理由中詳述明確,核無違誤。被告上訴理由僅以同樣是累犯,因何處刑會有差別待遇等語,而未就原判決量刑有何瑕疵而為具體指摘,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徒以上開理由不服原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理由,自難謂有具體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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