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靜慧
王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199,22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1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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