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諶元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諶元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