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諶元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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