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詠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詠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詠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8月4日│107年7月17日│107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675號│第1675號│9120、9807、10156、│9120、9807、10156、│││││10407、10611號│10407、1061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702號│107年度簡字第1702號│107年度簡字第2374號│107年度簡字第2374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8年1月4日(聲請書誤│108年1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月9日)│載為108年1月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23號│5723號│954號│954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編號3-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3日│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120、9807、10156、│9120、9807、10156、│9120、9807、10156、│││10407、10611號│10407、10611號│10407、1061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74號│107年度簡字第2374號│107年度簡字第2374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4日(聲請書誤│108年1月4日(聲請書誤│108年1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月9日)│載為108年1月9日)│載為108年1月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聲請書誤載為不得易││罰金之案件│││科罰金)│├────────┼───────────┼───────────┼───────────┤│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4號│954號│954號││├───────────┴───────────┴───────────┤││編號3-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