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魏佳儀魏嘉宏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一、關於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碧慶」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月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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