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許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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