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良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100年度易緝字第57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所提之陳情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良佑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有證人 楊孜艾 之證述及告訴人 李桑惠 等人之指述等證據可查,足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聲請人所涉犯之本案係於99年7月28日繫屬本院,迄今共歷經四次通緝,是聲請人多次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顯有逃亡之事實,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