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債權人 陳佳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慈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之利息起算日載民國11月28日)?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年息為百分之六依據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