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葉美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葛秀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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