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豪
吳秋萍
一、債務人陳信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未還本金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未還本金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信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萍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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