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劉逸儒 被告 許雅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附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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