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