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交簡字第四O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交簡字第四O五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苗交簡字第四O五號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犯公共危險之犯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雄交簡字第一三九五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