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投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25弄7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八,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八八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九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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