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721號

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務人 林芷涵

債務人 李義祥 (設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芷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李義祥之住所設於新北○○○○○○○○○,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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