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 張譽齡 即張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銀圓壹佰零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