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黃鳳祥 被告 張桂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33,00
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1,000,000元之本票1紙。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