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張,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出面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之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10日(期間末日原為99年5月9日,是日為週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99年5月10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種類及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松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松股甲字第916~918號│3│3000│││變名前:台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同上│台松股丙字第146~154號│9│90│├──┼─────────────┼────────────┼──┼──┤│3│同上│台松股丁字第29~33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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