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請人 劉珮如 上列聲請人劉珮如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珮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係因系爭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抑或其他原因,而聲請本件公示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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