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曉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6」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曉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曉涵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中崙郵局存證號碼00022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