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0號債權人 張簡主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迪實業有限公司、 黃淑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正迪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651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