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 楊淑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胡文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楊淑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39,200元│IA0000000│106年6月30日││││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