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783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下午3時48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法定任理人甲○
○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