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遺產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一百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繼承系統表、認證之繼承人身份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