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7月3日起至121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1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89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7月30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9月30日②96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337,957元②148,8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國泰銀行業於92年10月27日與聲請人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消滅,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聲請人並奉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影本1件、經濟部核准函、財政部核准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091│建│0│00│17325│90000分之5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84│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4層樓房│74││││││74│鋼筋│8.│平│全部│││68│安康里中華西│康市六甲│鋼筋混凝│.9││││││.9│混凝│79│方│││││街196巷30號5│頂段1091│土造│4││││││4│土造││公│││││樓之2│地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59」││「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98」││(含停車位編號695,權利範圍90000分之76)││「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57」│└─────────────────────────────────────────────┘